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54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旻琦即巧饅工坊、陳哲榕即鴻榕工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欄中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新臺幣「602,65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