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87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新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建富即虎福福飯包、江依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請求「年息百分之6.25%」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
更正。(正確是否應為年息百分之「6.25」)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