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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136號
聲 請 人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泓宥實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本票無發票日期,屬無效票,請臺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