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136號
聲  請  人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祈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泓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