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22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創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儀庭、謝馨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曾儀庭是否更名及是否為本件相對人?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