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5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帛緯即甘乃滴企業社、林世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林世鈞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