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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69號
聲 請 人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戴仲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票據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