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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522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文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