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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黃富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文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二張本票票號TH0000000、CH0000000之發票日為何?(因附表未填寫)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