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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倪江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栱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劉栱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證物名稱為「本票正本7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確認附表本票號碼360117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05年1月2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