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翁宇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芷儀即吳菽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敘明本件再次聲請之必要性(系爭本票一張已於台南地院
112年司票字第2403號裁定移送臺中地院,為何再次聲請
本票裁定之原因理由?且說明原聲請人為「法輔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與本次聲請人「翁宇辰」不符之原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