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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尊勝即宥森企業社、蔡麗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蔡麗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與票面所示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補正張尊勝即宥森企業社之商號變更登記營業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