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楚凱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簡佳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楚凱「荃」或楚凱「筌」?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