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曾宇涵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芷伶、王雨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確認王雨萱為相對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因本票上未有王雨萱之簽名或蓋章,王雨萱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