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堉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俊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票原本。
㈢確認「賴建宏」是否為本件聲請人?或僅為堉憲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請求金額為何? (因漏未填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