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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堉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俊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票原本。
    ㈢確認「賴建宏」是否為本件聲請人?或僅為堉憲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請求金額為何? (因漏未填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