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59號
聲 請 人 王陽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陽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陳報4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㈢確認相對人為〝王陽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查狀附本票上之發票人應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