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80號
聲 請 人 賴政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金額新臺幣壹仟萬元是否有誤?與票面所載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