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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30號
聲 請 人 黄永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騏庠即陳松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為「黄」永海或「黃」永海?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