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維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正確之住居○地○○○○00弄0號」或「97弄7號
」?並提出相對人「張維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