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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統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桂 
代  理  人  張家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何?(依民國113年3月1日陳報狀所述之提示日為到期日前之提示,依票據法之規定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