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陳玉萍
代 理 人 周玉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靖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拒絕證書(因本票上未記載「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字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