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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18號
聲  請  人  屹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鈞、楊于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附件為「本票正本14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