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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13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興豐偉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發票人為興豐偉建設有限公司之本票原本。
二、確認相對人為「興豐偉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本票發票人為「王健偉」不相符。)
三、確認訴訟標的金額、請求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均為「新臺幣308,354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票面金額「新臺幣888,007元」不相符。)
四、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11月1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