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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9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志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欣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黃碩佐、黃呈橓、黃啓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2年1月31日」起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