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9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志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欣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黃碩佐、黃呈橓、黃啓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2年1月31日」起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