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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1號
抗 告 人 璟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詹淞達
前列詹淞達、璟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