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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866號
聲  請  人  興和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陳木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榮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林榮隆(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