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申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閎翔科技有限公司、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閔仁、游鑫家、徐例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閎翔科技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相對人?閎翔科技有限公司並未於本票上簽章。
㈡確認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芝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