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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22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佳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