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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65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宋宥緯、葉宥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宋宥妘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