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68號
聲 請 人 星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代 理 人 余立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妍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委任狀正本。
㈢陳報二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㈣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7767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