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61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協新塑膠有限公司、張駿騰、張齊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協新塑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徐耀均」為相對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本票上無「徐耀均」之簽名或印章)。
三、確認張駿騰是否為相對人?若是,並請具狀陳報。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