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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959號
聲  請  人  李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元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5月1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早於到期日)
三、確認附表到期日為113年5月1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與本票所載到期日不符)
四、確認附表提示日為113年5月1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
五、提出相對人元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