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269號
聲 請 人 劉建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矽研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陳報本票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㈢確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請求是否有誤?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且此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此觀票據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