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5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創淇即創淇食品行、甘珮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為「5,902,0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依狀附本票影本所載為
「5,09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