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963號
聲 請 人 以特科技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白莛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
㈡具狀列以特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本件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㈣陳報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