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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965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相  對  人  張晴紜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晴紜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晴紜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其於發票日民國112年9月11日時及現之戶籍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區○○○街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