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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130號
聲  請  人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貝里數位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貝里數位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貝里數位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確認附表本票金額為「新臺幣24,169,8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24,169,810元」不相符。)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