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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130號
抗 告 人
即相 對 人 貝里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伊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應具狀補正抗告狀具狀人處之公司印文,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