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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39號
聲 請 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
代 理 人 楊志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惠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具有受任人楊志宏簽章之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