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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779號
聲 請 人 陳天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久久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王琇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明本票到期後曾於何時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
?(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