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志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欣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張永昌、廖翠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欣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柏元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欣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