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
聲 請 人 鄭祖營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微展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陳子鴻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