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045號
聲 請 人 吉紡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炳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進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吉紡纖維有限公司之公司印章並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陳報三紙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