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155號
聲 請 人 廖宜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簽發票面金額300萬元之「本票」。(因台端所
提票據為「支票」,非本票,無法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㈡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若無法補正「本票」是否仍繳納
費用請自行斟酌。)。
㈢具狀列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