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158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永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
㈢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