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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19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施煌祥即鑫鴻利企業社、施炳薪、鐘永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1,010,469元」及請求金額「1,010,469元」之二項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票面金額為100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