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19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施煌祥即鑫鴻利企業社、施炳薪、鐘永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1,010,469元」及請求金額「1,010,469元」之二項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票面金額為100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