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222號
聲 請 人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瓊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之本票到期日分別為「113年4月30」、「112年
7月30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12年7月
31日」是否有誤?(因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