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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222號
聲 請 人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瓊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聲請狀附表有載到期日之本票原本二紙。(卷內所附本票二紙並無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