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315號
聲 請 人 劉振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雅琪、許哲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之事項及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壹紙」、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