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40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紀卉秐即紀素萍即儷都髮沙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請求事項及事實理由中「於109年5月6日簽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與票載發票日111年7月6日不符。)
三、確認請求事項及事實理由本票票面金額5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本票票面金額447200元不符。)
四、提出相對人紀卉秐即紀素萍即儷都髮沙龍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